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的通知 淄国税函[2006]2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的增值税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严格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税流[199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以及其他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对2005年12月31日前经各级国税机关批准认定的现有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商贸企业,下同)进行年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经各级国税机关批准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均属本次年审的范围,都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到国税主管征收机关办理年审手续。 二、年审的内容 本次年审的主要内容为2005年度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应税 销售额的实现情况、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情况、防伪税控系统应用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一般纳税人年检报告书》)。 (一)重点审核的内容 1、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1)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银行结算帐户; (2)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核算方法、帐务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2、一般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