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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26
【实施日期】 2006-0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专家机构
3 工作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经费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和培训
5.2 演练
5.3 责任与奖惩
5.4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应上海特大城市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国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包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为适应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一些特殊突发公共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1.6 预案体系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区县政府、相关委办局和有关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文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关市级协调机构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本市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部门处置为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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