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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范围和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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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江地税发[2006]15号
【发布日期】 2006-01-26
【实施日期】 2006-0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范围和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公布),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19日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明确要求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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