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南宁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财政局、教育局制订的关于《南宁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农村义务教育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高瞻远瞩作出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公共财政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政策,是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6号)的要求,扎实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含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二、实施的内容 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的补助标准,按农村地区小学65元/生.学期、县镇小学80元/生.学期、农村地区初中90元/生.学期、县镇初中105元/生.学期核定。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6年,落实自治区制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0元/生.年、初中15元/生.年。 三、免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的分担责任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所作出的重大举措,是惠及亿万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举国关注,关系重大,必须全力以赴地把好事办好、办实。市人民政府将其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为加强对全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我市根据自治区要求成立南宁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各县(区)“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