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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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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企[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1-26
【实施日期】 2006-0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财税三、七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准确反映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列支、发放和结余的真实情况,现将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资清算的范围
  1.凡经批准实行控股公司为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及经批准以独立核算为单位实行工资增长办法的企业,均属今年工资清算的范围。
  2.凡经批准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仍按规定按实列支,不进行工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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