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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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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茂府〔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01-26
【实施日期】 2006-0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打假办反映。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茂名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责任,强化打假意识,规范打假行为,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粤府(1997)5号)、《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树立全局观念和正确的经济发展指导思想,指导和监督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打假”工作列入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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