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各级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茂府〔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打假办反映.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茂名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责任,强化打假意识,规范打假行为,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粤府(1997)5号)、《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树立全局观念和正确的经济发展指导思想,指导和监督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打假”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打假工作由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将落实政府打假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有关责任人年终考核内容;同时,成立由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 第四条 “打假”工作实行逐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即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负责,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负责,逐级签订“打假责任书”。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打假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严肃执法,狠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执法部门的“打假”工作汇报,并对重大的“制售假”案件及有关问题依照规定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打假工作责任制的考核,按层级管理的办法,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办法按《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63号)和《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粤打假办(2005)20号)进行考核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打假”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㈠ 切实加强“打假”队伍建设,在经费、交通和通讯工具、技术检测手段及装备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㈡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个体业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不得纵容、庇护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㈢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体业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及时督促执法部门查处;已被依法查处的,应及时督促其接受处理; ㈣ 主动配合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查处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要求在查处案件前先行通报案情,并以此作为支持办案的基本条件; ㈤负责保护“打假”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和提供办案条件。不得消极对待“打假”或为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不得对“打假”执法部门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㈥ 责令各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积极支持“打假”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守打假有关规定,落实打假责任制,依法秉公执法,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公务员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㈠ 搞地方或部门保护,庇护或纵容制假、售假行为,造成假冒伪劣商品长期泛滥的; ㈡ 对当地制假、售假活动视而不见、放任不管或管而不严经上级人民政府指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或经上级“打假”执法部门到当地两次以上“打假”,仍发现有严重制假、售假行为的; ㈢ 为制假、售假者通风报信或说情,帮助违法分子逃避处罚的; ㈣ 对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到当地依法“打假”,以种种借口推托、不予协助、消极对待的; ㈤ 放任、纵容、煽动不法分子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法人员,阻碍“打假”的; ㈥ 担任或兼任企业负责人或从企业得到利益,而该企业经查实有制假、售假行为并受到处罚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打假”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 凡制假、售假严重且“打假”不力受到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有关责任人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予奖励,不予晋职和晋级。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印发茂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茂府办(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实施中如有什么问题,请迳与市环保局联系。 二○○六年一月四日 茂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与职责任务 2.1机构组成 2.2应急联动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分级 3.4预警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基本响应程序 4.2跨市污染事件处理程序及主要措施 4.3环境事件的报告、通报与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6 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准备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7.2培训和演习 8 附则 9 附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公众和环境造成的危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的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lO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相互协调;积极防范,充分准备,快速反应,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茂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与职责任 2.1机构组成 茂名市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查处与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2.1.1茂名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茂名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各位副局长、局总工程师、助理调研员任副组长,市环保监察支队、市环保监测站、办公室、法规宣教科、监督科、科技科、废物管理中心、污控科、计财科、茂南分局、茂港分局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 (2)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具体应急处理(救助)方案、措施以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2茂名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查处与协调小组组成和职责 茂名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查处与协调小组由分管环保监察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局总工程师、助理调研员、环保监察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环保监测站、办公室、法规宣教科、监督科、科技科、废物管理中心、污控科、茂南分局、茂港分局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茂名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查处与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承办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2)接受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并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3)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处理事件、调查取证和开展监测工作,根据掌握的信息确定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核查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确定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及时将现场情况和处理建议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4) 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组织监测,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5)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6) 协助当地做好受伤人员的转移救护、人员疏散和现场维护与警戒等工作; (7) 负责事件调查处理的信息传递、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和相关保障工作;做好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市政府、省环保局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影响等情况和提出处理建议; ⑻ 组织相关单位拟制不同类型事件的具体处理措施,指导各县(市、区)实施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⑼ 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应急领导小组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⑽ 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2.1.3茂名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的需要,由局总工程师召集院校、企业和有关部门的相应专家、教授和专业人员组成咨询组,负责参与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以及对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件的技术方案及建议,并对应急处理和污染控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2应急联动 我市环保投诉电话12369和市公安局110、茂名市联动办公室电话实行联网,保证信息传输渠道的畅通,做到信息共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需要有关部门协作的,由联动办公室负责联络、组织、协调,有效整合各方力量与资源,应对突发事件。 2.2.1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参照省、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机构设置,建立县(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应急组织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和指挥,做好处理本辖区环境事件的决策并组织实施。 2.2.2协作单位及职能 各协作单位在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中的职能: 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物资、人员、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调度供应,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安置受影响人群; 公安部门:负责隔离和封锁污染现场,疏散转移受害人群,交通管制,监控肇事者,维持社会治安等工作; 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开展应急监测,负责救护伤员,做好污染区域的卫生检疫,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受污染的食物,防止人畜中毒; 海事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组织协调处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事件和渔业水域污染应急组织协调处理工作。 水务、供水等部门:加强饮用水源监测,采取水利调度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确保供水安全; 农林畜牧、海洋渔业部门:负责畜禽、野生动物、国家保护动物的转移、救治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对环境事件防范工作积极宣传引导,告知注意事项,稳定民心。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茂名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查处与协调小组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受理中心和各类信息指令上传下达的执行中枢。查处与协调小组设有专人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应急通讯联络,保证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查处与协调小组及相关部门间信息联络,收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保证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请示或报告、传达各级领导指示、通报事件处理情况等。 市、县(市)环保局主管局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查处与协调小组成员的联系电话应确保24小时畅通。 3.2预防预警行动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污染源调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件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应急工作程序,做好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前期基础保障工作。 3.3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的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一般环境事件(Ⅳ级))、黄色(较大环境事件(Ⅲ级))、橙色(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红色(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降和解除。 3.4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茂名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基本响应程序 4.1.1掌握信息,及时报告 当茂名市环保局12369投诉电话值班人员或其他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应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害、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并立即向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查处与协调小组报告。查处与协调小组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判别事件预警级别、性质和类型(主要类型为一般性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生化恐怖袭击事件、辐射污染事件、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其他有关领导,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领导指示及事件的性质和类型,组织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核实、查处、监测等应急工作,并通过茂名市联动办公室通知相关责任部门。根据事件的污染与破坏程度,查处与协调小组在报经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后,向市政府值班室速报,并提出是否向省局报告的建议,经市政府认可后向省局速报。 4.1.2分级响应,消除污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迅速及时处理事件。 (1)Ⅳ级(一般事件)响应程序:茂名市环保局查处与协调小组接到事件通报后,及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并将信息通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由当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事件的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涉及两个县(市、区)以上的事件,应急小组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类型,由查处与协调小组组长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处理。 (2)Ⅲ级(较大事件)响应程序:茂名市环保局查处与协调小组接到事件通报后,立即上报应急领导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根据事件性质、类型,启动实施本级应急预案,率有关副组长及查处与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和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速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局,由市政府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响应;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参与应急工作;与县(市)密切协作,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将查明的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审阅后,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续报。 (3)Ⅱ级(重大事件)、I级(特别重大事件)响应程序:茂名市环保局查处与协调小组接到事件通报后,立即上报应急领导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应急领导小组长根据事件性质、类型,率有关副组长及查处与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并报告市政府和省环保局,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按照上级部门的指示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响应;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事件的调 查处理工作。 (4)应急协作: ①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中的船舶发生水污染事件,告知航政部门; ②发生渔业水域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告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 ③船舶发生海洋污染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告知海事管理部门; ④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告知城镇供水、公安、卫生防疫、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 ⑤发生公、铁路污染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事件并影响运输生产的,告知公路或铁路管理部门及公安、消防管理部门; ⑥化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告知安全生产、公安消防部门; ⑦发生放射性污染事件,告知公安、卫生部门。 4.1.3应急终止 环境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部门检测,证实对环境无潜在污染,对人畜无危害后,可终止应急响应,恢复社会秩序。Ⅳ级响应结束由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当地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结束由茂名市环保局报市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结束由省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会同当地市政府研究决定。Ⅰ级响应结束由省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决定。 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1.4作出处理决定 预警响应结束后,茂名市环保局查处与协调小组组织召开事件调查处理会议,根据事件现场处理组的事件调查报告,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应急领导小组决定。 4.2跨市污染事件处理程序及主要措施 对可能造成跨市污染的突发事件,报请省环保局并通知可能波及的周边地区,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省环保局的统一调度,做好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4.3环境事件的报告、通报与信息发布 4.3.1环境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事件,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1报告程序 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环保部门立即向市环保局查处与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并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查处与协调小组根据事件的污染与破坏程度,向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局速报。 4.3.1.2报告时限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以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后立即上报。初报和续报可通过电话、电报、传真,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1.1.3报告内容 初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4.3.2环境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市环保局突发事件查处与协调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县(市)通报环境事件的情况,以便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向社会发布信息须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市环保局突发事件查处与协调小组组织协调。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环境事件结束后,市环保局突发事件查处与协调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受害人群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经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局。 5.2保险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环境应急人员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5.3.1奖励 对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单位、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5.3.2责任追究 .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认定结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事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6 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包括仪器装备、交通车辆、应急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以及应急运作经费等,由市环保局制订计划向市财政申请解决。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查处与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必须24小时开通个人手机,12369投诉电话24小时保持通畅,夜晚、节假日必须安排人员值班。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6.3应急队伍保障 以各级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为基础,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悉、反应快速的高素质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队伍,不断完善应急网络,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危害,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 6.4装备保障 加强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物资储备包括化油、解毒、防酸、防碱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培训和演习 各级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8 附则 各地环保部门应根据本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查处与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构 姓 名 职 务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手机电话 领导小组 组长 潘闻晓 局长 2901299 5528872 13592996333 副组长 梁锦红 调研员、副局长 2901933 2969233 13809762663 罗振浩 调研员、副局长 2901939 2969983 13809760789 李郁伟 副局长 2901233 2969282 13828679318 邱作昌 副局长 2901612 2966326 13592990088 刘普新 局总工程师 2701189 2969913 13709628951 叶正华 助理调研员 2901311 2969970 13622904602 罗明海 助理调研员 2901916 2969083 13828676611 成员 叶广勇 监察支队队长 2901251 2253881 13809765689 廖周勇 监测站站长 2901206 2969935 13809761932 陈炎辉 监督科科长 2901101 2968778 13809767138 陈爱华 废物管理中心主任 2901655 2969993 13929721313 吕金华 法规宣教科科长 2901315 2901628 13902512961 吴家众 科技科科长 2901672 2969822 13702862822 冯 坚 茂南分局局长 2808869 2968686 13902511611 李义斌 茂港分局局长 2687333 5525301 13828640693 容 伟 污控科科长 2901330 2969963 13929720899 袁仁国 计财科科长 2901317 2969919 13809766185 樊克俭 办公室主任 2901559 2969989 1390251313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构 查处与协调小组 组长 梁锦红 调研员、副局长 2901933 2969233 13809762663 副组长 刘普新 局总工程师 2701189 2969913 13709628951 叶正华 副处调研员 2901311 2969970 13622904602 罗明海 副处调研员 2901916 2969083 13828676611 叶广勇 监察支队队长 2901251 2253881 13809765689 成员 廖周勇 监测站站长 2901206 2969935 13809761932 陈炎辉 监督科科长 2901101 2968778 13809767138 陈爱华 废物管理中心主任 2901655 2969993 13929721313 吕金华 法规宣教科科长 2901315 2901628 13902512961 吴家众 科技科科长 2901672 2969822 13702862822 冯 坚 茂南分局局长 2808869 2968686 13902511611 李义斌 茂港分局局长 2687333 5525301 13828640693 容 伟 污控科科长 2901330 2969963 13929720899 樊克俭 办公室主任 2901559 2969989 13902513131 查处与协调小组办公室 主任 陈有华 监察支队副队长 2901277 2282346 13702868368 副主任 陈文忠 支队监察室主任 2901150 2969710 13927536335 传 真 2901856 专家咨询小组 组 长 (召集人) 刘普新 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2701189 2969913 13809762663 成员 罗振浩 调研员、副局长 高级工程师 2901939 2969983 13809760789 梁锦红 调研员、副局长 高级工程师 2901933 2969233 13809762663 杨明凤 高级工程师 2165872 2962140 13929724440 梁 媛 高级工程师 2901534 13692621023 潘伟清 工 程 师 2901843 13509929099 杨 强 高级工程师 2244481 13927531099 邹 锋 高级工程师 2237928 13828699857 李德豪 教 授 2923511 13922031310 彭一胜 高级工程师 2992523 13922056998 詹云湘 工 程 师 2241058 13336534828 印发茂名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中央、省驻茂有关单位: 《茂名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茂名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开发秩序,切实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粤府(2005)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101号)的部署和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 ㈠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我市发展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全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得到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㈡ 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要全面完成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等行为得到全面整治和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资源开发利用集约化、规模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管理加强,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基本建立起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㈢ 总体要求: 1、全面清查。各县(市、区)政府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及证照审核审批、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依法处置。 2、突出重点。把高岭土、油页岩作为茂名盆地整治和规范重点,平定钛矿作为化州市整治和规范重点,小铁矿作为信宜整治和规范重点,全市以采石场关闭复绿作为整治和规范重点。凡不按批准规模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要一律停产整顿。 3、加强执法。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证照不齐、无证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环境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非法开采行为;查处政府机关违规干预审批办矿、违规越权审批及监管不力等行为,使非法开采和违法审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4、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和监管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制度的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㈠ 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要立即开展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规范政府行政管理行为,重点清查探矿权审查和采矿权的审批情况,强化项目核准、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管理行为的监督监察工作,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行为。 ㈡ 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开展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和证照不齐进行勘查开采,超越批准范围、超生产能力生产、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以及非法转让采矿权、以采代探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建设项目安全及环保设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 ㈢ 抓好四项专项整治工作。 1、高岭土、油页岩、钛矿、铁矿的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严格依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茂名盆地高岭土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茂府(2000)74号)和《茂名市油母页岩发电产业规划(2005~2020年)》(茂办发 (2005)17号)的要求,加强高岭土、油页岩优势矿产的规划和钛矿、铁矿的合理布局开发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势矿产资源。 2、地下热水开发利用的专项整治。要摸清全市地热资源的分布及贮存现状,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及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严肃查处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开办温泉疗养院、温泉度假村等非法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行为。 3、采石场关闭的专项整治。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茂府办(2003)59号)的要求,加大对采石场的整治力度,确保2006年底前完成全市采石场控制数在110家以内,禁止开采10万立方米以下的采石场。全市关闭后的采石场要全部完成复绿工作。 4、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整治。各县(市、区)要认真完成我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履行义务的清查上报工作,按照省的安排对辖区内勘查项目认真审查,发现矿产资源勘查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在检查和整治期间,除国家地质勘查计划项目和原有项目变更、延续及保留等情形外,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申请。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㈠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加强对规划制订工作的领导,抓紧制定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各县(市)政府要成立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本级矿产资源规划,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报批工作,过期没有报批的不能受理探矿权报批和采矿权审批。 ㈡ 妥善解决矿山规模和布局不合理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妥善解决对高岭土、油页岩、饰面用花岗岩等的开采布局,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及不按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开采资源的问题;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㈢ 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上报辖区内探矿权情况,对采矿权审批进行全面清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探矿权申请上报要求,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申请(意向)、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对申报中未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一律不予批准。 ㈣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投资环境。 ㈤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强化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㈥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制度,规范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的评审、评估行为。发现在评审和评估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评审评估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