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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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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1-26
【实施日期】 2006-0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
  一、改革思路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省市县区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省、设区市及县(市、区)按比例分担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是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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