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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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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1-26
【实施日期】 2006-0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06〕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造成的影响及损失,促进家禽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5)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1.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全部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制扑杀的家禽每只按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对不同禽类以及雏禽、成禽、种禽,各区市在补助时可在上述补助标准内有所区别,也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区市负担。
  强制免疫和扑杀所需资金,由国家、省、市级财政与区﹙市)财政按以下比例负担:莱西市、平度市为6∶4;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为5∶5;城阳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以下简称四区)为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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