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在抗御水旱灾害、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明、投入不足、发展滞后、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等问题日趋突出,影响了工程效益的发挥和农民修建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为进一步规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推动社会办水利,增强水利活力,提高水利设施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全省各地改革的成功经验,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任务 1.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明确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2.明确所有者、投资者和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采取灵活多样的市场手段,鼓励多种经济成份投资发展小型水利,允许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经营户投资经营和跨行政区域投资经营小型水利工程,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改革和兴办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 3.不断丰富和完善小型水利工程改革的内容和形式,保护经营者和用水者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投资与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民办水利发展。 4.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省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达到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