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安排意见
川价发〔2006〕19号
各市、州物价局: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13号)明确规定:“各市在安排天然气公司销价时,应切实做好成本监审工作。为更有利各地工作,省局授权各地物价局监审当地天然气公司的成本。”为了完成好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现将有关具体意见安排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基础工作。天然气销售价格成本监审是我省今年开展的第一项重要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去年发电企业成本监审的经验,加强领导,搞好调查研究,做好基础工作,稳步开展成本监审。
二、依法行政,严格管理权限。《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营城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川价电发(2003)23号)已授权各市(州)管理各地天然气公司的天然气销售价格、CNG用气和销售价格,成本监审也授权各市(州)进行。但跨市(州)供气的天然气公司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成本仍由省物价局监审。
三、具体工作安排。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委第25号令(3月1日后监审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和《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天然气公司销售价格成本进行监审,监审结论报省局备案。
成本监审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资产和财务情况;企业成本费用情况。
成本监审的范围为:天然气公司2003、2004和2005年度的成本费用。
四、工作要求:
1、人员: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必须由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人员负责,相关科室配合。
2、调研:尽快到企业了解基本情况,要求企业按照《天然气销售企业成本费用表填表说明》(附件1)填写所附相关表格。
3、培训:省物价局将在2月中旬组织一次天然气价格成本监审专项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对负责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对企业填写的报表进行初步审核。
4、监审:按照天然气价格成本监审专项培训的要求,全省使用统一的指标和表格,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监审工作。
五、各地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在调研中遇到的问题,带到培训会上一并解决。
2006年1月26日
附件一:
天然气销售企业成本费用表填表说明
天然气销售企业成本监审表分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在填写二、三、四表的内容时,必须是管道输送的天然气成本费用,一个企业经营液化气等其他燃气必须将成本费用剥离,分项目进行分摊。
1、企业所有权类型、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本构成按实际情况填报。
2、企业所有权类型:填写以下类型中的一种:(1)国有:(2)集体:(3)中外合资;(4)外商独资;(5)民营;(6)其他投资。
3、企业组织形式:填写以下类型中的一种:(1)国有独资公司;(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4)有限责任公司;(5)股份合作制企业;(6)合资或合营企业;(7)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4、企业资本构成:填写以下类型中的一种(1)上市股份公司;(2)非上市股份公司;(3)与国有合资;(4)与集体合资;(5)与外商合资;(6)与港澳台合资;(7)与民营合资。
5、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
6、利润:指主营业务净利润。计算公式为:主营业务净利润=主业务收入-主营业务销售成本-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