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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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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1-27
【实施日期】 2006-0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贯彻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精神,提高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建立和完善地名公共管理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是新形势下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开展为民服务的重要内容,对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交流,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地名管理工作在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地名规范化管理、地方性地名法规建设及地名标牌设置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目前仍存在地名命名更名不规范、地名数据资料陈旧不全、信息化水平低、服务手段
  和地名管理法规滞后、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等问题,对社会大众的交流交往造成了一定影响,给交通、邮政、户籍管理等工作带来困难,给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因此,提高地名工作的服务管理水平,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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