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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交运〔2006〕89号
【发布日期】 2006-01-27
【实施日期】 2006-0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粤交运〔2006〕89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了切实贯彻实施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在《客规》颁布实施以前获取许可的跨省、市客运班车达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理:
  (一)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对2006年3月底前仍达不到条件的,客运班线的车辆不予以更新调整,可经营至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为止。
  (二)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客规》规定条件,但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的,要引导企业通过车辆内部调整、运力更新改造等方式,与客运班线相匹配,否则,不予续期。
  二、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从本文下发之日起,由省厅负责。在此之前已取得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车,由各市于2006年6月底前统一详细列表,并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报省厅。经省厅核实后,对达到许可条件的,按已获取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和获得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资格处理,并核发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
  三、对目前省厅已受理新增市际客运班线申请的,将全部在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网站(http:// www.gdcd.gov.cn/dlys/)上公示15日,并征询起讫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对确需新增的,列入招标投标计划,省厅将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四、除五级和简易级客运站可暂不设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外,四级及以上的客运站应设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从事客运站经营。对尚未设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的四级及以上客运站的经营者,应在2006年6月底前进行整改和重新许可。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客运站的功能定位对现有客运站的经营范围重新核定,并核(换)发经营许可证。核定工作应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同时上报省厅,省厅将在省交通厅网站向社会发布。
  六、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与省交通厅原有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公路运输管理处反映。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
  (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
  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
  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2、已经明确经营期限的,按其经营期限计算;尚未明确经营期限的客运班线,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五)客运标志牌及其种类:
  1、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2、班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共四种类型。
  3、包车客运标志牌分为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共三种类型。
  4、临时客运标志牌分为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和一个运次使用的省际临时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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