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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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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象政发〔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1-27
【实施日期】 2006-0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试行办法


  为了加快推进我县城市化进程,合理布局城市用地功能,有效发挥区域功能,同时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空间环境,加快产业集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鼓励和支持非工业规划区的工业企业实施“退城进园”。根据甬政发(2004)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目前实际情况,现就工业企业实施“退城进园”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企业实施“退城进园”的前置条件
  1、工业企业实施“退城进园”的区域范围暂定为丹东、丹西二个街道中巨鹰路以西、环城西路以东、象山港路以北以及城市新中心区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工业企业。今后视情况再逐步扩大。
  2、“退城进园”后腾出的土地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3、搬迁后的企业必须建在象山经济开发区、象山产业区或其他经批准的工业功能区块,并且符合该区块产业定位的要求。
  4、工业企业“退城进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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