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随着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住房建设步伐日益加快,人民群众居住水平、居住质量明显提高。但从全省来看,还存在住房供应结构不尽合理,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及时解决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在省人大工作报告中提出“经济适用房建设加快,廉租房制度顺利启动”的要求,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及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城镇最低收入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是提高人民群众住房水平,改善居住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基本要求;是保持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各级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适应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居住需求、不同供应对象、不同供应渠道、不同形式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满足城镇居民的不同住房需求。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区分层次、突出重点的指导思想。最低收入家庭,可租赁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中等收入以上家庭,可购买、租赁由市场提供的商品住房。 二、优化供应结构,增加面向广大居民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三)组织编制“十一五”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各地要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房价的工作要求,提出每年度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报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当地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两位数的市县,要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并明确年度的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规划调控,着力调整供应结构。强化规划约束,发挥各级政府对城市规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在项目布局和选址上保证普通商品房供应。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对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普通住房建设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商业用地等各项目规划控制指标,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的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要求,作为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置条件,不得随意更改。凡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时,要严格把关,确保规划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更改住房套型面积或容积率,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