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宁科研、创业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的《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宁科研、创业和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宁科研、创业和发展的意见 为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进一步发挥其专业技术、智力、市场渠道、管理经验和国际化视野的优势,鼓励创业创新,促进南京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苏政发(1999)70号)和《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宁政发(2001)133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意见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来宁工作或服务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海内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应热爱祖国,愿意为祖国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在本行业或本领域有所作为、有所建树。界定条件如下: 1、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2、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3、在国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4、在国内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5、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要贡献,在国家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6、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