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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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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1-28
【实施日期】 2006-0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食品安全至关重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大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力度,从源头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根据《决定》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并层层落实区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地方政府总负责,主管部门负主要责任,企业法人负第一责任。乡镇一级政府可设置1-2名专兼职食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配合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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