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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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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永政发[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2-08
【实施日期】 200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直各单位:
  《江永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八日
江永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和《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全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定点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业主。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江永县房产局(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全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布。
  第九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变更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后5日内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或者变更拆迁申请书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条  被拆迁人接到房屋拆迁通知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情况,协助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委托人)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指定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拆迁的期限、数量、质量、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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