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 新余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求助体系,保障我市农村村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是指对持有我市农业户口、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农村低保制度保障农村村民基本生活,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区)政府(管委会)民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监察、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人口计生、建设、公安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低保有关工作。 县(区)政府(管委会)民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民政所负责农村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批和审核工作。 村委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第五条 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村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如何,都应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一家庭中暨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 (一)夫妻; (二)母与子女; (三)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子女难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或无能力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困难家庭; (五)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包括无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