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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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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延州政办发[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1-19
【实施日期】 200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我州城市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至2008年期间,集中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为促进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制定《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存在治安和消防隐患、环境卫生状况差的区域。
  第四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和谐延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宗旨,着力于改善和提高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

二、改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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