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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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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府发〔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2-28
【实施日期】 200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府发〔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21日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吉安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编制本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向市政府提出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住宅建设计划,并明确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
  依据年度计划,规划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布局,国土部门负责用地供应,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计划立项。
  第七条 在城市旧城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疏散人口、增加绿地、完善设施、改善环境的原则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或划拨批准前,应按规划要求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涉及拆迁项目应确定特困居民的拆迁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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