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残疾人能够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建设和谐深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培训、教育、医疗康复、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扶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自然人。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社会各界应当重视残疾人事业,在各自所属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时对残疾人给予扶助。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协作,积极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四条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社会做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