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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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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9号
【发布日期】 2005-12-08
【实施日期】 200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  《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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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张津梁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城市规划控制区、远郊县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其他建制镇和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本规定已明确由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相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以属地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与指定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在城市管理的重点、复杂区域,可以建立和试行群众协管制度,聘用一定数量的群众协管员,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一般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具体办法,由市行政执法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条 建立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下列行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受理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并向举报和投诉人反馈有关情况: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作为的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接受管理,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行政执法局是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行政执法局所属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受其委托,承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规定;
  (二)研究部署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主管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统一调度、指挥城市管理重大综合执法活动和专项整顿治理活动;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或参与管理下列事项:
  (一)对城市户外广告进行综合行政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协调和设置审批;其中对利用市政工程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二)与市公安交通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主要街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点)规划设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公安部门负责审批的各类大型集会活动进行前置审核,主要就维护市容环境、临时占用市政工程设施、临时占用车行道以外的道路等情况提出具体意见;公安部门在审批各类大型集会活动之前,应当将活动申请书面告知市行政执法局;
  (四)与建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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