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零工劳务市场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9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零工劳务市场管理,维护零散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零散务工人员,是指利用个人技能或体力从事短期服务性劳务行为的劳动者。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零工劳务的求职、介绍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零工劳务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工劳务市场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零工劳务市场的日常管理。 综合执法、公安、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零工劳务市场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