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西宁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骆玉林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西宁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和畜禽产品加工经营及其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包括猪、牛、羊、鸡。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包括前款所指动物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畜禽屠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牧、卫生、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畜禽屠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办公场所或媒体予以公示。 第七条 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许可制度。 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病畜隔离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