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4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志光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制定(包括修改、废止,下同)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下同); (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前款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参照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临时性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职权与责任相一致,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等原则; (二)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与WTO规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一致,与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三)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二)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能的除外); (三)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制定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符合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和程序; (二)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命令”、“公告”、“通知”、“决定”或者“通告”等; (三)内容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内容应当采用条文形式表述; (四)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