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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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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
【发布日期】 2005-12-19
【实施日期】 200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2号

 

  《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7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耀华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及财务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㈠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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