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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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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5-12-20
【实施日期】 200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  《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控制和削减燃煤二氧化硫,保持生态平衡和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酸雨控制区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销售、燃用煤燃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应坚持调整能源结构、降低能源消耗与治理污染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逐步减少煤的直接燃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空气质量,减轻二氧化硫对大气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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