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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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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发布日期】 2005-12-14
【实施日期】 200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颁布日期:20081107;实施日期:20081107)修订。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业经2005年12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掌握的与其行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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