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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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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发布日期】 2005-12-14
【实施日期】 200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12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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