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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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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发布日期】 2005-12-29
【实施日期】 200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第37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石秀诗
2005年12月29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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