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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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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发布日期】 2005-12-27
【实施日期】 200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7日召开的今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志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沐足行业的登记管理,规范沐足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沐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沐足行业是指提供足浴及足部按摩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沐足行业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沐足行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劳动、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沐足行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沐足经营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政府机关和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
  (二)同一街道的直线间隔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不同街道的方圆距离不得小于150米;
  (三)单设沐足经营项目的,其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前款所规定的条件所限制:
  (一)挂牌三星级以上酒店配套沐足项目的;
  (二)对拟申报四星级以上标准的酒店配套沐足项目,有市旅游局出具四星级以上评定或符合四星级以上标准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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