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以下统称旅馆),均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四)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