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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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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发布日期】 2005-12-27
【实施日期】 200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以下统称旅馆),均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四)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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