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5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杨晶 2005年12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外省市驻自治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 (一)是自治区常住人口; (二)在法定的就业年龄范围内; (三)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采取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民政、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