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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昌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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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会府发[2005]46号
【发布日期】 2005-12-27
【实施日期】 200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会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昌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府发[2005]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 《会昌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6日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会昌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住房租金核减、提供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第四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实施与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县财政、民政、国土、物价、地税、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单位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本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使用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3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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