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信息委法[2005]361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12月15日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第9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快上海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培育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规范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3]5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电子信息产业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专业领域中具有产业特征、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经过本市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产业聚集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