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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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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建物[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1-12
【实施日期】 200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建委、各业主大会、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持社区和社会稳定,减少和避免物业管理项目交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现就我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交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住宅物业项目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交接,以及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交接。
  二、交接事项参照以下意见进行: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决定是否与原物业管理企业续约,或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续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原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完成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续签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决定后,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接到告知后,原物业管理企业须做好交接的准备工作。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原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依法完成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告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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