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经州委常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大理州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处理,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大理州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州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依靠群众,为投诉人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五条 各级监察机关举报中心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主管室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和督办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