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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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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价检[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1-10
【实施日期】 200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3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天津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上门维修服务价格手册和辅料、零配件计价费率三项内容为明码标价的法定方式;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自行采取其他公示栏、公示牌等用户认可的标价为明码标价的补充方式。
  二、《天津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版式为白底黑字,规格分为104cm×52cm和52cm×37cm两种;材质分为纸制和KD板两种。
  三、《天津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统一由天津市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协会负责发行(地址:和平区和平路127号、电话:27304246),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可联系购买。
  四、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在《天津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上公示辅料、零配件单一或分档计价费率,柜台展示商品实样的还应摆放价目签,并保留辅料、零配件进价原始凭据,以备政府职能部门监督;消费者需要查询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有义务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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