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拍卖业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商务厅联系。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加强对拍卖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结合我省拍卖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经营性拍卖企业或分公司的(外商投资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除外),均应按照本细则到省商务厅办理审核许可。 第三条 省商务厅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商务局和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拍卖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含有“拍卖”字样。 第五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拍卖师,并有具备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人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