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林地保护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盐池县林地保护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 盐池县林地保护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内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巩固林业建设成果,促进林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权责明确,任务具体,制度健全,奖罚严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