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业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营口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 (一)编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 (二)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 (三)调整城市供水、燃气、供暖、公共交通(含出租汽车)、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廉租房租金等收费标准; (四)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 (六)调整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保险金标准;(七)制定直接或广泛涉及群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八)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决策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组织,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事项的听证机关。 应当由市政府组织听证的事项,市政府可以指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有关工作机构组织。 涉及多个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听证事项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5日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