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新余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鼓励农村村民住宅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按《新余市城市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