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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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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06
【实施日期】 200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新余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鼓励农村村民住宅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按《新余市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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