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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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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发布日期】 2006-01-01
【实施日期】 200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决定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福全
二○○六年一月一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决定
(2006年1月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  一、删除第三章、第六章,第四章、第五章合并为第三章“仲裁程序”,增加第四章“诉讼与执行”,第七章调整为第五章,第八章调整为第六章。
  二、删除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三、第二条设两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一)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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