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福全 二○○六年一月一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决定 (2006年1月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删除第三章、第六章,第四章、第五章合并为第三章“仲裁程序”,增加第四章“诉讼与执行”,第七章调整为第五章,第八章调整为第六章。 二、删除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三、第二条设两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一)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