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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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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发布日期】 2005-11-24
【实施日期】 2006-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带有本条第二款所列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讯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发射的电磁波,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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