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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桂林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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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2-05
【实施日期】 2006-0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桂林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教育局《桂林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六年二月五日
 

桂林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政策,是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是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6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我市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含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二、实施的内容
  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农村地区小学65元/生.学期、县镇小学80元/生.学期、农村地区初中90元/生.学期、县镇初中105元/生.学期核定。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6年,落实我市制订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0元/生.年、初中15元/生.年。
  三、免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的分担责任
  根据《通知》要求,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 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四、实施的保障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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