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兴府发[200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兴国县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五日
兴国县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结合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 1、对申请行政复议人员,由法制办指定人员接待,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并出具《行政复议材料收取凭证》给申请人。 2、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事项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 3、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