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兴国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二月五日 兴国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119号令)和《赣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市政府27号令),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单位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县政府报送备案。县政府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所辖范围内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