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五日 哈尔滨市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由市、区财政出资或者市、区人民政府融资的下列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以下简称服务作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一)道路、广场的清扫保洁、冲洗、洒水; (二)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 (三)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清掏、管护,居民共用厕所的清掏; (四)道路、广场、桥梁的清冰雪。 第三条 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 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财政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招标人: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服务作业项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作为招标人,组织进行招标活动。 (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服务作业项目,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组织进行招标活动。 (三)重点区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服务作业项目,由重点区域管理机构作为招标人,组织进行招标活动。 第六条 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