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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我市城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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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2-06
【实施日期】 2006-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我市城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在我市城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六日
 
关于在我市城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湘发(2003)3号)精神,根据我市长沙县试点工作经验,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就在我市城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研究和探索适应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2006年7月1日,各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全面启动。在第一个运行年度自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达到70%以上,并努力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到2007年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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